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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止谤护誉到严保知产——诚信企业 法典撑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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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止谤护誉到严保知产——诚信企业 法典撑腰

从止谤护誉到严保知产——诚信企业 法典撑腰

郑州市(zhèngzhōushì)公安局金水分局人民路派出所的(de)民警来到辖区小学宣传民法典。刘书亭 摄 许昌市司法局、市律协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(huódòng),并就企业关心的合同签订等问题答疑(dáyí)。朱新宇 摄 在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,许多顾客在挑选、购买玉石珠宝(zhūbǎo)。吕超峰 吕科(lǚkē) 摄 温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焦作市巨航(jùháng)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开展“送法进企业 普法(pǔfǎ)零距离”民法典宣传活动。张世伟 摄 要高度重视法治和诚信建设,发挥(fāhuī)好法治对社会治理的(de)规范和保障作用,加强诚实守信(shǒuxìn)的价值引导,提高政府诚信、企业诚信、社会诚信水平。 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(zhōuxiǎohé) 王绿扬 诚招天下(tiānxià)客,誉从信中来。 当诚信(chéngxìn)经营的(de)企业遭遇网络“黑嘴”肆意抹黑、当苦心培育(péiyù)的品牌陷入“恶意蹭名”侵权泥潭、当全力践诺的厂商碰到不可抗力突然冲击……法律如何为市场主体破障清淤、守住公平底线? 作为(zuòwéi)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诚信(chéngxìn)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(zhīyī),以法治之力为经营者筑牢发展(fāzhǎn)底气。时值(shízhí)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本报邀业内人士拆析典型案例,解码民法典这部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是怎样以法治方程优化市场环境、护航企业发展的。 不容键盘(jiànpán)侠“按键伤企” “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%”“目前在售和田玉(hétiányù)商品均按规定明码标价”“被随机抽查的在售13件和田玉商品进货手续齐全,进货台账完备,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,鉴定证书有效”……随着(suízhe)许昌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魏都区分局的检查结果发布,知名企业胖东来(dōnglái)再获网友支持,不少人将之视为对网络“黑嘴”的隔空回应,拍手称快。 不久前,胖东来被一个(yígè)名叫(míngjiào)柴怼怼的玉石博主推上舆论漩涡。该博(gāibó)主质疑胖东来以低成本从玉石产品中获取暴利,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。对此,胖东来回应称,这些(zhèxiē)虚假和未经证实的事实指控,涉嫌诽谤和不正当竞争。 孰是孰非,法律(fǎlǜ)自有公断。在(zài)北京观韬中茂(zhōngmào)(郑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好丽看来,不论结果如何,该案都是企业用法律武器抵制“按键伤企”行为、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件,值得关注和深思。 健康发展的企业离不开“啄木鸟”,但在自媒体高速发展的时代,部分博主通过捏造信息博取流量,甚至形成(xíngchéng)“黑(hēi)公关”产业链,涉及主体多(duō)、利益链条长、取证举报繁琐。 网络不是(búshì)法外之地,面对网络谣言,民法典是企业维权的坚实靠山。 “企业法人是民法典保障的民事(mínshì)主体,根据民法典规定,其依法享有(xiǎngyǒu)名誉权。”杨好丽介绍,如果网络谣言直接导致企业法人社会(shèhuì)评价降低,其行为(xíngwéi)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损害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责任;在特定条件下,企业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,责令(zélìng)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。 法律不容“按键伤企”。被谣言中伤的(de)武陟县两家公司(gōngsī),坚定地将造谣者送上被告席。 2023年6月11日15时12分,被告(bèigào)刘某因车辆纠纷,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,称(chēng)武陟县(wǔzhìxiàn)两家公司为“违法犯罪的黑心公司”,并在此后多次发布相关视频,称上述公司“干的都是见不得人(jiànbùdérén)的事”“黑心公司,黑挂靠”等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证据支撑,均系主观认定,其行为既是对原告公司(gōngsī)名誉权的侵犯,也与我国(wǒguó)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、和谐、诚信的理念相违背(wéibèi)。依据民法典(mínfǎdiǎn)相关条款,被告需发布视频,帮助原告公司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 “公民有言论自由,但在网络中发布(fābù)涉及企业(qǐyè)的信息、言论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,遵循‘事实+理性’原则,避免(bìmiǎn)以情绪化言论替代合法维权。”武陟县人民法院城东法庭法官王正超提醒,如果罔顾事实,不分青红皂白(bùfēnqīnghóngzàobái)做“键盘(jiànpán)侠”,甚至为泄一时之愤,逞口舌之快,侵害他人名誉权,势必要付出代价。对诚信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全社会弘扬(hóngyáng)诚信价值观。 为“合同(hétóng)危机”设置缓冲带 信守合同是市场交易的(de)基本准则,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,企业经营往往会遇到(yùdào)难以预见的情况。究竟是继续死守(sǐshǒu)合同还是适当调整变更,民法典合同编提供了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。 2012年,余某(mǒu)购买商铺后与商丘某公司(gōngsī)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代为经营15年,年租金29万元。多年后,因周边(zhōubiān)居民区拆迁等原因,商铺所在商场因客流量锐减而(ér)关闭,导致商丘某公司自2023年起拖欠租金,该公司在与余某协商未果(wèiguǒ)的情况下,起诉至(zhì)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,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该公司显失(xiǎnshī)公平,故判决解除合同,但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违约金11.69万元。 “这是一起适用‘情势变更’规则的典型案例,民法典首次(shǒucì)以立法形式(xíngshì)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。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省法学会商(huìshāng)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英军介绍。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(chénglì)后,合同的(de)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(dāngshìrén)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(lǚxínghétóng)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(bùchéng)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,民法典(mínfǎdiǎn)这一规则给众多企业(qǐyè)面临的“合同危机”设置(shèzhì)了缓冲带,目的就在于维护合同履行效果的公平(gōngpíng)。“除情势变更规则外,民法典中还设置了允许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终止合同的规则、赋予预约合同约束力规则等,都是秉持着诚信、公平原则解决交易纠纷,能够帮助企业最大程度(chéngdù)降低损失。”徐英军补充介绍。 在民法典公平交易精神的引导下,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贯穿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纠纷的全过程。譬如,资金问题往往是影响(yǐngxiǎng)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(yīnsù),由于供应链环环相扣,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(zhōng)可能陷入“连环(liánhuán)债”的泥潭。日前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,通过将第三方引入调解程序,帮助企业巧解难题(nántí)。 甲(jiǎ)公司(gōngsī)拖欠乙公司175万元货款(huòkuǎn),乙公司起诉至法院。审理中,法官发现乙公司的这笔债权中,有171万元已被(bèi)某基层法院执行局冻结。原来,两年前,乙公司拖欠丙公司货款,双方对(duì)簿公堂,法院判决(pànjué)乙公司偿还丙公司171万元,判决生效后,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。法院经查发现,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债权,为维护丙公司合法权益,便对这部分债权采取了冻结措施。 “甲、乙、丙3家公司之间存在连环债务关系(guānxì)(guānxì),如果仅就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,无法解决整个债务链问题,难以公平保障(bǎozhàng)各方的权益,不能有效体现民法典(mínfǎdiǎn)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。”三门峡市(sānménxiáshì)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申宇航告诉记者,为破解债务链困局,法院主动将丙公司引入调解程序(chéngxù),通过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促使三方自愿达成和解,甲公司分期支付给乙公司和丙公司相应金额,有效减少(jiǎnshǎo)企业诉讼负累,尽可能一次性(yícìxìng)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了“案结事了、事心双解”。 从“茶颜悦色”与“茶颜观色”之争,到“五粮液”起诉“九粮液”,再到“小米”遭遇“小米零度”,近年来,知名品牌(zhīmíngpǐnpái)被傍(bàng)名牌、蹭流量(liúliàng)的案例层出不穷。 今年4月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(diǎnxíng)案例,其中一起涉及我省知名品牌“UU跑腿”的案件格外(géwài)引人关注。 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(“UU跑腿”商标权利人)自2015年起经营同城快递业务,几年后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在(zài)多个网络平台使用“悠悠跑腿”“忧忧跑腿”标识开展快递等业务。2020年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以(yǐ)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(pànjué)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停止侵权,并赔偿原告(yuángào)经济损失(jīngjìsǔnshī)3万元。 判决生效(shēngxiào)后(hòu),西安某家政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不仅(bùjǐn)没有停止侵权(qīnquán),反而注册多家关联公司,在网络平台持续实施侵权行为。2023年(nián)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再次起诉,要求相关公司及胡某停止侵权,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,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,双方均提起上诉。 “民法典将知识产权列为(lièwèi)民事(mínshì)主体享有的专有(zhuānyǒu)权利,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定属性,为后续侵权救济提供了基础依据。本案(běnàn)中,郑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其注册的‘UU跑腿’商标及相关(xiāngguān)标识享有专有的知识产权,受到民法典的保护。”负责审理该案的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孙明以案说法。 孙明介绍,二审(èrshěn)中,法院对双方提供的(de)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,认定胡某等不(bù)正当竞争行为成立,但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。胡某在2020年判决生效后继续侵权,且(qiě)时间长达数年,主观恶意明显、侵权情节严重,因此二审改判(gǎipàn)被告赔偿原告150万元。“通过显著提高赔偿力度,向社会(shèhuì)传递出人民法院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、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。” 当前(dāngqián),品牌越来越值钱,“知产”成为企业最(zuì)重要的“资产”,民法典为企业创新撑腰。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(wú)建华(jiànhuá)告诉记者,生活中常见的(de)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(qīnquán)、不正当竞争、侵犯商业秘密、著作权侵权、专利侵权等。如果企业图一时之便而擅自使用(shǐyòng)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、通过虚假宣传或搭便车误导消费者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、非法获得他人客户名单等,都可能触犯(chùfàn)法律,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 科技创新(chuàngxīn)越(yuè)靠近前沿,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,加之创新研发(yánfā)投入高、周期长,若创新成果被恶意盗用,将严重(yánzhòng)侵害企业合法权益。“为了让(ràng)创新者无忧创新,民法典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,允许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,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。”吴建华说。 如今,民法典已不仅是纸上的(de)条文,更成为护航企业高质量(gāozhìliàng)发展的底气与铠甲——让守法者无畏前行,让侵权者寸步难行。 与法同行 “典”亮(liàng)美好 □本报记者 周晓荷(zhōuxiǎohé) 王绿扬 今年5月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diǎn)》施行以来的第五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。连日来,按照省委全面(quánmiàn)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部署,我省民法典宣传活动全面铺开。通过形式多样(xíngshìduōyàng)的普法活动,民法典真正走到(zǒudào)了群众身边、走进了群众心里,“典”亮了美好生活。 文化搭台(dātái),法治唱戏(xì)。在(zài)长葛市增福镇增福社区,“送戏下乡”文化惠民活动举行。长葛市司法(sīfǎ)局联合市总工会,组织律师、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活动现场,向前来看戏的群众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;法律顾问现场答疑,就婚姻家庭、财产继承、邻里纠纷等(děng)群众关切,结合民法典条文一对一作答。法治庙会(miàohuì)、法治夜市……这样的活动受到群众欢迎。 精准普法,入脑入心。在滑县(huáxiàn),从校园课堂到田间地头,从甜瓜飘香的特色节庆(jiéqìng)现场到机器(jīqì)轰鸣的企业车间,县法院干警们为不同群体精准端(duān)上“法治大餐”,推动(tuīdòng)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;安阳市文峰区司法(sīfǎ)局南关司法所开展“送法进市场”专题宣传活动,向商贩普及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、产品质量纠纷,引导其增强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。 线上线下,同步发力。2025年“全国网络普法行·河南站”活动(huódòng)启幕,宣传民法典(mínfǎdiǎn)精髓要义。我省各地司法行政系统纷纷在微信号开辟相关专题专栏,通过微短剧等形式,用群众(qúnzhòng)听得懂(tīngdedǒng)的语言宣传民法典条文。 从社区“法治游园”到(dào)乡村“民法典(mínfǎdiǎn)长廊”,从企业“法治体检”到云端“以案释法”,民法典正以温暖而有力的法治力量,守护(shǒuhù)着群众的美好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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